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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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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关人民奖励条令的规定,机关立功的条件包括依法打击危害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等等。

一、 不认定为立功

1.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二、不得认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三、立功条件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法律依据

《机关人民奖励条令》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打击危害和公共安全、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和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

(三)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六)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七)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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