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珍美食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关于立案条件和受案范围问题

关于立案条件和受案范围问题

来源:河珍美食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否必须以交警部门赔偿调解终结书作为立案的前提条件问题,我国《办法》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应先经机关调查处理后,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不履行的,才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未经机关处理,人民不得直接受理。

①对此规定,作者认为,赔偿调解终结书不能作为立案的前置条件,只要当事人持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且符合〈民诉法〉第10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应当受理。

2、关于受案范围问题

在实践中,因打架斗殴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诉至的比重很大,而此类案件是先由机关受理还是直接受理,也是长期争议未决,由于受案不明,机关与往往相互推诿。对于与机关如何划分因打架斗殴引起人身损害案件的受案范围,目前有三种意见:一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凡此类案件均先由机关受理,当事人对处罚及赔偿不服向起诉时,由受理,并根据情况分别由行政庭或民事庭受理;二是凡符合《民诉法》第10规定,当事人直接向起诉时,可直接受理;三是主张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第19条第

(四)项、第22条第

(一)项规定,凡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殴伤性案件,均由机关受理。但因民事权益纠纷引起治安管理危害不大,无须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而当事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可以由受理。我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第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划分受案范围,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目前基层派出所的任务有所调整,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处理;第三,可减轻受案压力。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