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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念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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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宣告死亡程序是什么(一)宣告死亡程序一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 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 离婚 ,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告甲死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二)宣告死亡程序二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三)宣告死亡程序三须由人民宣告。人民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 自然人 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二、哪些情形可宣告死亡可宣告死亡的情形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存在以上情形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三、宣告死亡需要哪些证明材料宣告死亡需要的的证明材料有:(一)失踪报案的记录;(二)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失踪年限证明;(三)机关对这一事实的证明;(四)现场勘验报告;(五)能证明事实的其他证据。 法律客观: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案件的成立,必须是失踪人生死不明的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因为宣告死亡,对于被宣告人的利益关系极大,必须慎重,虽生死不明,未经过法期间不能轻率宣告死亡。必须在一定期间内等待失踪人的消息,保护其利益。因为一经宣告死亡,法律关系会发生重大变化,失踪人重新出现再恢复以前的法律关系就会相当困难,比如财产已被他人消费,配偶已与他人另行结婚等。但从另一方面讲,失踪人生死不明的状态也不能无限期地持续下去,这样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配偶需另行组成家庭,某些财物不能永远闲置起来无法发挥其经济效益。所以应当有一个法定的合理期间。《民法典》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又补充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死亡,不受时间。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3)另外,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二、宣告死亡的程序(1)申请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提出;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管辖。(2)利害关系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3)申请书应当写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宣告死亡是以法律手段来宣告自然人的死亡,但也有存在被宣告死亡者重返家园的情况,那么就应及时到人民进行死亡宣告的撤销。故而在申请宣告死亡前应充分了解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第2种观点: 宣告死亡的条件,具体如下: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3、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程序是什么宣告死亡的程恤,具体如下:1、申请和受理,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人民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3、判决,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

第3种观点: 宣告死亡诉讼程序如下:1、申请和受理;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3、判决。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一、老婆失踪了怎么起诉离婚老婆失踪了起诉离婚,要先到机关报人口失踪案。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可以向下落不明的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人民受理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宣告失踪的事实如果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应判决准予离婚。二、宣告失踪的程序(一)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二)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三)须由人民经过法定程序宣告。即住所地基层,公告期为3个月。在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的人仍无下落,人民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即可作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有了确实音讯或者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人民应当判决驳回申请。三、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条件如下: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2、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1种观点: 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 B.“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 D.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判断、法律推理、法律责任。 选项A错误。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可见,范某对案件既做了事实描述,也进行了法律判断。 选项B错误。“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案件事实中的因果关系,确定的是演绎推理的小前提。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作为归责原则的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本案中,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很明显体现的是公正原则。

第2种观点: 杨某与刘某存有积怨,后刘某服毒自杀。杨某因患风湿病全身疼痛,怀疑是刘某阴魂纠缠,遂先后3次到刘某墓地掘坟撬棺,挑出刘某头骨,并将头骨和棺材板移埋于自家责任田。事发后,对杨某提起公诉。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杨某不服,认为坟内刘某已成白骨并非尸体,随后上诉。杨某对“尸体”的解释,属于下列哪些解释?() A.任意解释 B.比较解释 C.文-释 D.法定解释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C正确。文-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任意解释属于无权、非正式解释,是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理解进行的任意的解释。本案中,杨某“强词夺理”对“尸体”的解释就属于任意解释和文-释。

第3种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据此可知,被依法解散、撤销的法人,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选项B正确。诉讼权利能力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照样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只不过其需要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因此,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选项C正确。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这些例外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或组织。例如,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例如,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要求确认他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要求原告是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此类诉讼性质相悖的。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据此可知,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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